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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办法明确,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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